Lawspirit翻译社主编:王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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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spirit翻译社主编:王相国

王相国,1998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为中国第一批法律英语专业毕业生,随后求学于武汉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经做过律师,高 校老师,于2005年加盟lawspirit,现为lawspirit翻译社主编,主要负责稿件的审校和质量控制,王相国有近10年的法律翻译与英文合同 起草经验,代表著作为《英文合同的翻译与起草》。

致 读 者

王相国

约十年前,当作者踏出母校大门的时候,一如今天的学子一样迷茫:什么公司需要法律英语专业的毕业生 ? 十年后的今天,如果这个问题的答案还不是那么显而易见,至少应当不难回答了。
当中国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出现在国际舞台上的时候,当资本,技术,人才日益青睐这片热土的时候,法律俨然另一只看不见却无往而不在的手时刻调整着经济这辆国际高速列车前进的方向,规制着每位“乘客”的举动。于是,各行各业呼唤法律英语的声音越来越宏亮。
律师,法官,检察官,警察,法学院的师生,以及千千万万构成 “ 另一只 ” 看不见的手之五指的,现在抑或未来的法律执业者们是幸运的,他们亲眼目睹了两大法系的交流与碰撞,他们还将利用手中的神器 — 法律来为经济列车导航。如果英语这根神经缺位,这只强健的手将何以发力? “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 。 法律执业者们若要抓住机遇、应对挑战首当其冲必须掌握势必成为二十一世纪之世界普通话的英语这门语言。依赖法律英语翻译固然是条捷径,但翻译的那张会说英 文的嘴,那双能听懂英文的耳朵和那双会写英文的手毕竟只受其本人指挥的,它们永远代替不了律师起草合同,代替不了法官开庭,代替不了检察官指控犯罪 ……
一面是对法律英语的热切呼唤,而另一面,当我们真正要驾驭这柄利器时所遭遇的挑战也将是空前的。作者的一名同事曾将法律翻译喻为传说中的 “ 巴别塔 ” ,她写道:
传说中的巴别塔( Tower of Babel )源自《圣经》,因为在《圣经》的《创世纪》中记载了有关巴别通天塔的故事:人类向往 “ 大同 ” ,他们要建筑一座通天高塔,扬名天下。这触怒了上帝,上帝惩罚人类,让人类流离四方,言语不通。然而人类没有屈服于上帝的惩罚,他们以英雄般的事业 ---- 翻译,向上帝发出了挑战;他们使上帝变乱的语言得以变成一笔笔带有民族特质的财富,在保存各族文化特质的同时,打破语言的桎梏,沟通着人类的精神。正因为如此,巴别塔似乎与翻译有着天然的联系。
翻译,这一伟大的事业同样也引起了哲学家的注意。法国后现代哲学的代表德里达就曾经在《巴别塔》一文中对 “ 翻译 ” 进行过深刻的哲学思考和令人近乎绝望的解构,他认为,当上帝驱散人类,变乱其语言时,就已经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这样一个不解的悖论: “ 一瞬间把翻译这项工作强加于人类,同时又禁止人类翻译。 ” 因 为这一悖论实质上不仅昭示了翻译的必要性,同时也意味着翻译在绝对意义上的不可能性。除此之外,很多美国的语言哲学家,比如维特根斯坦也早在其哲学中就指 出语言的不可言传性和不确定性。其实,在我看来,语言作为一种工具,有多少个读者就有多少种文本的理解,面对沉默的文本,读者在无法企及与作者相同的深度 之余,勇敢地甚至是令人敬佩地,但同时又是无奈地作出了自己的阐释 --- 翻译由此产生。可以说翻译从最根本而言只能是读者的 “ 一相情愿 ” 。
如果说语言差异是人类沟通面临的第一道屏障,那么文化的差异则是人类无法沟通与理解的始作俑者。这令无数的译者即使是 “ 突破脆弱苇草之限度 ” 也 无法作到如愿以尝(借用帕斯卡尔名言:人不过是一根会思考的苇草),因为任何旨在寻找一一对应的文化概念的企图都显得有些不够理智。可以说,翻译也是最能 体现真理具有相对性的哲学命题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多数已尽勤勉的译者所犯的错误,宽容似乎要比斥责更让人觉得人道(当然完全不负责任的译者另 当别论)。
法律英语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语言工具有别于普通英语,在上述这些方面表现也尤为明显。因为它始终是以法律专业为背景,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是理解这种语言的前提和基础。比如在法律英语中, service of process (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 , bring an action (起诉) , power of attorney (授权委托书)等都有其在法律专业内特定的含义。
我 国的法律体系在法律传统上既非大陆法系,也非英美法系,不严格地讲偏向于大陆法系,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大法系有逐渐靠拢的趋势,但是在很多方面与英美 法还是存在很大的区别,英美法中的很多法律概念在汉语中无法找到恰当的译文,例如美国的财产法上有很多关于共有财产的表达,如 Joint tenancy[ 共同共有 ( 含生存者对共有财产中死者权利部分的享有权 ) ,即 survivorship], tenancy in common[ 共同共有(不含生存者对共有财产中死者权利部分的享有权) ], tenancy by the entireties[ 夫妻共有 ] 等 只能按照英文的解释作此意译。法律翻译不是法学家,法文化的国际交流尚未达到为英美法中每一独有概念赋予对应的中文表达时,他们也没有为之创造一个对等用 语的权威。加之,法律英语的严谨和缜密又增加了读者理解和参透的难度,冗长的叙述和古英语,法语和拉丁语的频繁出现使译者饱受枯燥之折磨。多数时候,法律 翻译的角色与走钢索者类似,不如实传达原文的旨趣会堕入左侧的悬崖,不符合汉语的习惯或者中国法缺失对等用语则又跌进右侧的深渊。方寸之间,他们艰难地找 寻着平衡。而这也正是本书以 “ 鏖战 ” 二字命名的主要原因。
有 则笑话讲的是客户拿到律师起草的英文合同后,发现其中的一句话居然写了满满两张纸。客户捉摸了十来天,请教了若干专家高人均不得其解。最后,客户不得不请 起草该合同的律师作答。律师红着脸说自己也看不懂,不过他保证全世界能看懂该条款的人不超过十个,而且还解释说这是一个格式条款,所有此类合同按惯例都必 须有该条款。
笑 话的本意可能是讽刺有些律师故弄玄虚,但无形之中也让人对英文合同望而生畏。尽管作者深知冗长不过是英文合同的特点之一,尚有中西方思维方式的不同、法律 文化的迥异等诸如此类更成其为英文合同翻译与起草之深层障碍者,但作者坚信世间万难必有其解决之道,缺少的只是与其鏖战并最终击溃它们的勇气与决心。
所 幸,中西法律文化殊异对其它群体造成的障碍于法律执业者而言并不存在,何况这一群体日常工作中最不缺乏的正是形形色色障碍。再者,作者写作本书之时也不曾 打算经由高深翻译理论的途径来为之求解,若数份英文合同案例的剖析佐以作者在翻译实践中的点滴体会能带给您些许启迪,则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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