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青“法律人”职业选择的困惑
这些年来年轻的“法律人”愈来愈面临着一个无法解释的困惑:一方面国家法制建设快速发展,法律专业愈来愈火,另一方面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就业越来越难。我就遇到不少的学生问我:他们应该如何设计就业之路?问我所管理的公司,欢不欢迎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一时无法几句话说清,对于第二个问题我经常会如实的说: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给人的感觉像是越来越没有专业,法律专业毕业生被社会所认可的价值越来越低。
造成上述困惑的原因非常复杂,如在整个国家及社会治理体系中法律治理未被足够重视问题;在现存社会价值体系中法律及法律人才价值不升反降问题;法学教育效率和作用日趋低下问题;法律专业大学生自身能力和素养适应性差问题;以及全社会的整体就业难问题等。
面对可以预知的越来越严峻的“法律人”,特别是年青“法律人”未来就业之路,我从一个过来的“法律人”角度谈一些个人的体会。
(二)我的“法律人”之路
我的“法律人”之路曾经成为许多了解我的年青的“法律人”借鉴甚至模仿之路。我曾经遇到过许多我教过且已工作若干年的学生对我说,他们的职业之路得益于我的榜样。我的“法律人”之路可以概括为“学法律的搞经济”之路。
我一九八四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同年留校并任教。留校后基于自己的兴趣和爱好主要从事经济法(企业法、公司法)的教学和研究。其后于一九八八年考取律师资格,一九九二年取得律师执照,并于一九九三年中断法学教学和已有的一切,赴海南在一家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了所谓的下海生活。两年间从一个公司的三级办事员升至集团证券部经理、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集团首席律师。一九九五年在将要提升至集团公司副总裁之前又毅然回到学校并又重新开始了新的教学生活。回陕西后又于同年起在从事教学的同时先后被聘为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副总裁,陕西金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陕西金叶西工大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一九九五年还通过了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组织的考试,取得律师证券从业资格。自此我的法律教学和我的商场职涯相伴相随了十余年。这十余年我在商场上经历了公司股票上市、西安知名品牌房地产项目开发、跨省大型企业收购、万人在校生民办大学筹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重大商场事件。使我这样一个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只有本科学历的“法律人”,在经济领域里实践着法律,在法律的领域里诠释着经济,走了一条“法律人”的特殊职业之路。
(三)“法律人”的专业之路说到底是“实力之路”
回忆我的十几年的“法律人”之路,走过的是一条崇尚实力之路。面对着越来越严峻的就业环境和从业之路,我认为应首先放弃所有的侥幸心理,始终将依靠和提升自身实力作为自己职业生涯的基点。只有靠实力开路,才会使自己的路越走越宽。怎样培养和提升自己的实力?这是年青的“法律人”始终要优先考虑的问题。依我个人的总结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培养起较高的法律素养。法律素养不同于法律知识,更不同于法律条文和法学学历。法律素养是一种意识、感觉和精神。它是法律知识、理论在意识层面的升华。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法律人”在法律领域可能取得的发展空间,和决 定着介入和渗透相关领域的能力。法律素养的培养需要多方面的条件,如法律知识、其他知识、理论积累、实践经验等。
法律素养直接决定着“法律人”的判断力和认知力。这可以通过以下两个例子来作为说明。
例子一:最近央行为了遏制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决定从2005年1月17日起,对现行住房利 率实施一定程度的上调。此举将增加按揭购房人的购房成本,因此就出现了一些购房人提前 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现象。对此现象,一些银行认为,提前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并称此为国际惯例,另有一部分专家学者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则认为不应该支付违约 金。理由是合同中无约定,另外提前还款可减少银行贷款风险,表明借款人信誉良好。
例子二:最近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出现了“搭顺风车”现象。即拥有私家车的人将其每天上下班时间和固定路线通过一定方式告知他人,寻找相同时间和相同路线的乘车人,并收取一定费用。对此赞成者认为这样有利于节省能源和缓解交通,但反对者则认为这是一种营业行为不能支持。
上述两个例子,引申出的争论一时成为社会的热点。但如果作为一个“法律人”能否从法律的角度第一时间给出一个最权威的诠释?这便是对“法律人”法律素养高低的一个检验。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首先应确认作为自然人的借款人和作为法人的银行均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其之间确定的借款合同应为民事合同。这样即使是国家规定提高借款利率,也应视为是一方(银行)改变了原有的合同成立条件,除非事先有约定,否则一方变更合同,就应给对方以相应的救济权利。这是民事合同对等性的本质要求。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则应在法律上严格区分什么是营业行为和什么是互助合作行为,要明白并非取得收入的行为都是营业行为,法律上的营业行为须以营利为目的,其营业行为须具备商业上的连续性特点。
实践中许多“法律人”职业之路不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他未能表现出应有的法律素养,名不符实,没有什么过人之处。
第二,将被动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生动的法律运做
被动的套用法律条文的能力是一种低层次“法律人”的能力,而生动地运做法律的能力则是“法律人”的一种高超能力。在这方面,作为年青的“法律人”应有一个认识上的改变。也就是说在未来面对种种问题而决定法律适用时,我们不能习惯地说不能,而应该将不能转化为能。在这方面我自己就有一个深刻的教训。我去海 南后,在第一次参加公司高层会议时公司老板曾就一个问题让我从法律角度谈点意见,我预先准备了几个法律上的不行,但还未等我将第一个不行讲完,老板就对我说:“别说不行,要是行我还要你干吗?”。
按照我这些年在商场的感受,法律不仅你帮你控制和化解风险,更重要的是它还能使你的各种商业运做,借助着法律规则和法律关系的创设和转换进入到一个高深的境界。你如果能达到运做法律的高度,你这个“法律人”就可在多种角色中自由转换,你就可以从一个顾问的角色发展为一个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和老板的角色。
第三,为自己搭建更高的硬件平台
所谓硬件平台,就是那些可以用数量化要求的条件,如学历、专业资格、外语等级程度等。硬件平台之于自身实力而言,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当你需要拿起一块敲门砖敲开一扇想进的大门时。
面对“法律人”可能做出的种种职业选择时,我们首先要说条条大道通罗马,不能说哪条路好,哪条路不好。反过来我们也会说,能上研究生的最好上研究生,能出国的最好出国,能考取律师资格的就考取律师资格。哪怕需要用三年或五年的时间来实现这个目标那也都值。
虽然我们崇尚内在实力,但我们也不排除外在条件,何况这两者并不对立。另外我们所处的社会还很势利,经常表现的还很不公平。
第四,并非一定要一步到位
这是一个多变和充满诱惑及选择的社会,失去了旧体制的计划分配和一次择业定终身的社会条件。所有的人都面临着职业的不稳定和二次以上的职业选择,所以再也不要奢望就业选择一步到位。所以说职业记录就成了一个人再次择业的重要资本。这要求我们一方面应该根据自己的状况进行一个至少未来3—5年的职业生涯设计,另外要珍惜每一次选择,将每一次选择转化为一个新的个人发展平台,而使自己的“职业”之路越来越宽,发展平台越来越大。
(四)“法律人”与创业者和职业经理人
一个年青的“法律人”仅将自己的就业范围定位于公检法、律师、公务员等传统法律职业领域,应认为是一个狭隘的就业观念,按照我的体会和我的所见所闻,企业的创业者和职业经理人未必不是“法律人”的一个可行的选择。
以我自身的实践而言,我不是学公民建的,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妨碍我成为一个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同样,四年前我还是一个计算机盲,但也不能就此认定我不能成为一个软件公司总经理。这就是越发成熟的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给“法律人”所提供的另一个新的生存空间。
因为对于一个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其资本的含义己超出了货币、实物等传统资本的范畴,智力资本已开始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资本形式。同样在智力资本中,管理经验、市场运作能力、创业精神亦成为与技术资本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资本形式。“法律人”完全可以在企业中扮演好一个创业者或职业经理人的角色。在这方面已有许多成功的事例。
“法律人”的职业之路越来越成为艰难之路,这也并不仅仅是“法律人”的境遇,这是所有各类所谓“经济人”、“技术人”等面临的共同境遇。境遇无法选择,职业的道路却可以选择。
祝所有年青的“法律人”都走好自己的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