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律英语学习杂感

作者: 冷梦

联系我们

 

凡学法律者,必学习过法律英语,我真正专注对法律英语的学习始于 1 年前,那时候因为不用上课,又没有考试的压力,于是就找了这样一件事来做。一开始兴致很高,收集了很多资料,天天抱着影印本的英语著作啃,但一段时间下来,效果似乎并不明显,花去了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可总是不得要领,难以深入,渐渐的竟成了我生活中的 “ 鸡肋 ” ,为此大为苦恼。确实以一年的时间学习法律英语,能达到的高度真的很有限。法律学习本身就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何况法律英语?我知识中目前根本没有一个法律英语的体系,于是我只能称以下文字为杂感
1 、关于法律文件的翻译:学习法律英语,碰到最多的就是翻译法律文件了,这里的文件一般包括法律、规章、条例、条约、协定、合同、章程、保证书、判决书等等。在联合国范围内则有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决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条款草案和其他文件等。 法律英语翻译自然不同于一般的中英互译。从专业方面说,翻译法律文件要有法律专业的知识,否则难以正确理解原文,也不会正确地表达出来。翻译英文法律文件困难更多。因为世界上有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一个是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另一个是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英文法律文件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其中的用语、概念与我国的用语、概念差异甚多,甚至是较大的差异,有的概念、制度在中国并不存在,所以要译成中文就碰到难题,没有适当的译法。
例如英国律师有两类: barristert 和 solicitor ,而中国只有一类,如何译?香港将 barrister 译为 “ 大律师 ” ,而将 solicitor 译为 “ 律师 ” ,这样译明显地将二者定出高低等级,是不可取的。内地译者将前者译为 “ 出庭律师 ” 或 “ 辩护律师 ” ,而将后者译为 “ 事务律师 ” 或 “ 诉状律师 ” ,还有人建议采用音译法将前者译为 “ 巴律师 ” 而将后者译为 “ 沙律师 ” 。又如 mortgage 一词我们平常都译 “ 抵押 ” ,但是抵押在我们的法律概念中是限于以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 mortgage 却不限于不动产,任何财产都可以 mortgage 。不过,除了译 “ 抵押 ” 外,也实在没有更好的译法。
再如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内容非常丰富,在我国并不存在与之相应的信托制度,所以法律文件中关于信托的部分要译成中文就非常困难。
再比如 negligence ,平常译 " 疏忽 " ,但是法律文件中的用语则是 " 过失 " ,意思相同而用语不同。另外还有一个用语 fault 则要译 " 过错 " ,二者要区分开。 fault (过错)包括两种情况: negligence (过失)即疏忽大意和 intention (故意),不论是 negligence 还是 intention ,都属于有 fault (过错), fault 的范围比 negligence 要广些。造成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制度有两种,一是 fault liability 即 " 过错赔偿责任 " ,即行为人在有过错 fault 也就是在故意或有过失 negligence 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要是没有过错就不负赔偿责任。要求赔偿的一方须负担举证责任 (burden of proof) ,即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另外一种制度是 strict liability ,即 " 严格赔偿责任 " ,这就是说,只要造成了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谈到损害,需要注意 damage 与 damages 二者的区别。单数的 damage 是 " 损害 " ,复数的 damages 则不是损害,而是 " 损害赔偿金 " 。 injury 、 harm 二词在有些情况下与 damage 同义,均译 " 损害 " , injury 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应当译 " 伤害 " 。
还有在翻译英文合同时,经常会涉及到某某条款是 “condition” 或 “warranty” ,当时就直译为 “ 条件 ” 或 “ 保证 ” ,仅知道 “ 条件 ” 是合同的重要条款, “ 保证 ” 是非重要条款,但这又有什么区别呢?偶尔有次接触普通法,才发现这种区别的法律意义在于违约后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 condition ,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要求损害赔偿;但违反 warranty ,守约方虽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否则,也是违约。 Condition 和 Warranty 是两个再普通不过的词汇了,但在法律语境里,却有着特定的含义。因此,不了解法律,便不能掌握法律英语
2 、关于法律英语的关联词:我们通常写作文,讲究的是句与句之间的连贯和逻辑的合理,于是老师经常教导要注意使用诸如 in order to 、 while 、 although 等连接词语,而法律文件中却常有些平常不大用的词语或关联词,有其特别的格式。例如条约和合同的序言或前言部分,常有以 Whereas 开头的几段,称为 “ 鉴于条款 ” ,文件最后则用 in witness of (以资证明)等语。文件中常用 herein, hereinafter, hereto, hereunder, therein, thereunder 等词。 here 就是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条约等), there 指另外的文件,所以, herein 就是 “ 本文件中 ” , hereunder 就是 “ 根据本文件、依本文件 ” ,其余类推。这几个词在读法律文件时频繁出现,因此很重要。
3 、关于法律英语中的拉丁文:学习法律英语,接触最多而以字母形式出现的非英语单词莫过于拉丁文了,有些英文更是直接源于拉丁文,比如 res communies ,是格老休斯提出的一个关于公海制度的原则,如果知道 “res” 解释为英语就是 “a thing” ,就能很容易猜出其意思( “ 共有物 ” ),还有 res mancipi( 要式转移物 ) 。国私教科书中有 lex fori (法院地法),其中的 lex 也很常用,英文解释为 law ,知道这一解释后记这样类似的单词就方便了,类似还有 lex loci situs 、 lex domicilii 、 lex rem 等,意思现在应该可以猜出来了。还有一个是 jus ,翻译为权利,源自罗马法的一个概念。英文解释为 a right, deriving from a rule of law. 通常不单独使用,在词语中更多地翻译为 “ 法 ” ,如 jus cogens (强行法)、 jus publicum (公法) jus publice stabilitum (公序良俗) jus soli (出生地法)。其他还有 rex 、 quasi 、 juris 等。
4 、理解法律与法律英语翻译,中国法律理论与普通法有很大不同,加之中国的法律又不健全,因此,多数英文的法律名词和术语,都很难在中文中,找到与此相对应的确切的词汇。如 "unjust enrichment" 可直译为 “ 不当得利 ” ,但其法律含义却比《民法通则》中的 “ 不当得利 ” 宽泛得多,不但包含了《民法通则》中的 92 条 “ 不当得利 ” 、 93 条 “ 无因管理 ” 的情况,而且还有违反信托义务( fiduciary duty )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取得的利益。另外, agreement 和 contract ,可以翻译为 “ 协议 ” 和 “ 合同 ” ,在中国法律中,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根据普通法规定,有要约和承诺,便是一个 agreement ,而 agreement 只有在采取书面形式( deed )或有对价( consideration )支持的情况下,才能成为 contract ,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所以,一定要按照法律的原意,理解英文。不可望文生义,生搬硬套。
5 、关于普通英语与专业英语
我花过大量时间学习普通英语,一如我现在学习法律英语,感受到其中大量的差别,就像现在由于一直注重法律英语,很多平时常用的普通英语词汇都会突然记不起来。所以说多语言的水平与重复的数量成正比。想想一个中文字或词,我们每天要听、说、读、想多少遍,而一个英文单词,我们曾使用过多少次。这中差距,就是母语与外语的区别。同理,除两千左右基本词汇之外,每一种专业英语,都有自己特定的词汇群落。将这些特定的词汇,重复的遍数越多,就越熟悉,使用起来也越得心应手。同样,在相同的时间里,看一些杂七杂八的东西,一个特定词汇的重复几率就相对少了,熟练程度也随之降低。因此,学语言一定要专,不要杂。现代社会的特点就是职业分工愈来愈细。要学法律英语,就一门心思地学,非法律英语不学,读书是它,上网是它,写作是它,念兹在兹,必定成就。就像《律政俏佳人》里女主角逛街也要使用 I object 之类的词汇以增强对法律的感觉。反之,没有专业定向,泛泛而学,除了能和老外聊聊天外,没有太大的用处。

写了这么多,我只是感觉法律英语的学习是一个很艰难的过程,尤其是身在中国而必须学习外国法,常人如我,又不能像其他人一样可以求学国外,只好在自己慢慢摸索中变成井底之蛙了。文以载道,关键在道,不在文。学习法律英语,就是学习法律;学习法律,就必须知道 “what they are talking about” ,要知道法律在说什么,就要找到那个议论的逻辑起点;要找到这个起点,就必须从法律的基础学起。
在我前面的一些帖子中,似乎有很多人在问如何学好法律英语,于是花了近一个晚上写这些东西,自己也感觉很杂很乱,然 “ 青青子衾,悠悠我心 ” 。希望能对一些感兴趣的网友有所帮助


北京电话:010-51662984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16层 [京ICP证040508号]
上海电话:021-51871162

法律英语培训 | 法律翻译 | 首席法务官 |法律人社区 | 联系我们 | RSS | English

member



用户名:

密 码:

china law job Alerts

    培训:13301127360
    翻译:13911074997
    翻译:15901138412
    软件:13301127350
    招聘:15601001195
    北京:010-51662984
   上海:021-51871162

Legal English

The current ezine of lawspirit

lawspirit法律英语培训,助我找到了全球顶级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北京大学法学院:黎翔 "lawspirit的英文合同校对与审查服务,为我们省钱、省力!"----NEC(中国)有限公司法务部:王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