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项目一般标的额较大,属于高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三高”项目。如,2004年中石化向李嘉诚私人及和记黄埔全面收购加拿大Husky公司资产,涉及资金将会高达706.2亿港元;2005年中石油以41.8亿美元成功收购哈萨克斯坦PK石油公司;中海油斥资200亿美元竞购美国优尼科公司;2006年中石化开发并实施巴西CASCAV天然气管线EPC建设项目,合同额2.4亿美元等。正是因为石油项目具有“三高”的特点,其法律事务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需要其法律部门为上述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提进行全面、深入、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管理和服务,有效降低和避免公司海外经营的法律风险。作者供职于国内某石油公司法律部,从事国际石油项目法律事务工作,形成了一些对国内石油公司上游海外业务法律实务工作的初步认识,在这里跟大家聊聊,也顺便谈一谈自己对中国法学教育的一点看法。这篇文字粗糙、简陋,只简单介绍一下国内石油公司上游海外业务法律事务一些基本情况及现象和对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些初浅看法,没有在理论上做深入的探讨和论证,只求为大家提供一些讨论的基础和素材,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国内石油公司上游海外业务法律事务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国内石油公司上游海外业务法律事务的基本内容
1、总体上,“项目法律事务”是国内石油公司上游海外业务法律事务的主要内容
一般的,对于以具体项目为主要业务的公司而言,其法律事务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公司法律事务”和“项目法律事务”。这里所说的“公司法律事务”是指,与公司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责任形式、公司税收等直接相关的公司基本法律事务,处理这类法律事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持公司在存续和经营上的合法性。比如,公司证照年检年审、董事会会议文件起草和通过等。这类法律事务大多在中国国内处理,相对来说较为简单。所谓“项目法律事务”是指,与公司项目开发和实施直接相关,并为项目开发和实施服务的一切法律业务,处理这类法律事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项目开发和实施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经济效益性。这类法律事务往往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处理,相对来说较为复杂。包括:项目法律尽职调查、项目投标、项目合同起草、谈判和签署、项目融资、项目交割、交付、项目海关事宜、国际劳工问题等。由于直接服务和服从于具体的项目开发和实施,我们这里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境外公司或境外公司股权”等“公司法律事务”也归纳在“项目法律事务”中。
从目前国内石油公司上游海外业务法律事务的实际情况来看,项目法律事务占到了法律工作的决大多部分。公司法律部门始终坚持以公司海外项目开发和实施为中心,全面、深入开展法律管理和服务工作。
2、“非讼、防御性法律业务”是中石化上游海外业务法律事务中的主体部分
国内石油公司上游海外“项目法律事务”,也可以大体分为两类:即“非讼、防御性法律业务”和“争议解决”。从目前国内石油公司上游海外业务法律事务的实际需求和现实供给来看,非讼、防御性法律业务占决大多部分。从时间占用比例关系来说,非讼、防御性法律业务在总体法律事务中所占时间的比重可能达到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时间的99%以上。这虽然与国内石油公司进行国际化经营时间不长、国际争议数量不多不无关系,但主要还是因为:(1)、国内石油公司坚持以事前防范为主的原则,通过认真处理非讼、防御性法律业务,较好地避免和减低了经营法律风险。(2)、国际油气项目合作各方一般不愿意进行法律诉讼。即使存在争议,也乐意通过协商、谈判予以解决。A国际油气项目主体大多是国际性大型企业,不愿意因为诉讼争议而损害各自商业形象和利益,特别是不愿意损害公司在项目东道国的形象和声誉。B国际油气项目合作各方一般都不是十分信任争议解决机构的能力和效率。旷日持久的诉讼或仲裁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损失,对商机无限的国际能源市场来说,更是这样。C国际油气项目诉讼成本较高。所以,即使争议标的额有时高达几千万美元,也多通过争议双方协商或谈判予以解决。如在2005年,国内某石油公司与厄瓜多尔国家石油公司协商解决了标的额为1800万美元的项目合同纠纷;与国内某家外运企业谈判和解了标的额为2800多万人民币的涉外运输合同纠纷等。当然,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彼此争议,个别项目纠纷也可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总的说来,“非讼、防御性”“项目法律事务”代表了国内石油公司上游海外项目法律工作的主体部分。
(二)、国内石油公司上游海外业务法律事务由谁处理
谈到“由谁处理”的问题,我们将国内石油公司上游海外业务分为两类来进行讨论:“一般业务”和“重大复杂项目法律事务”。
1、一般业务
所谓“一般业务”包括两类:即前述的“公司法律事务”和不属于重大复杂项目法律事务的“一般项目法律事务”。在这些“一般业务”中,除了必须由东道国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的部分法律事务外(这部分法律事务必须由在东道国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当地律所处理),一般都由公司法律部门直接处理。
之所以很少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处理“一般业务”,主要是因为:
(1)对于公司法律事务
公司法律事务较为简单,公司法律部门完全有能力处理,没有必要聘请律所。
(2)对于一般项目法律事务
一般项目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中占很大的比重。
凡是项目法律事务,一般都带有一定程度的油气能源行业专业性。如,公司项目合同包括:油气田资产收并购合同、油气田勘探开发合同、合作勘探开发合同、钻井合同、物探合同、油气田地面建设工程合同、油气设施建设工程合同等。由于不了解油气能源行业的背景和知识,国内一般性律师事务所不具有处理油气能源行业专业项目法律事务的能力。加上上述业务都属于国际(涉外)油气项目,能够处理这些业务的国内律所就更难找了。相对来说,公司法律部门由于长期从事国际油气项目法律事务工作和研究,其法律事务人员熟悉国际油气能源行业项目法律问题,处理起来更得心应手,效率和效果也更好些。由于国际上知名的油气能源行业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费用成本很高,聘请这些专业律师事务所处理一般项目法律事务,也是不合算的。
当然,公司法律部门在处理一般项目法律事务时,也不是没有一点困难和问题。公司法律部门的主要困难和国内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相似,只是相对于国内律所而言程度要轻得多。这些困难和问题包括:A、部分法律事务人员对油气能源行业专业问题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对工业流程的理解还不够清晰,无法满足公司项目法律事务需要。这种情况对法律事务人员准确辨别和合理避免项目法律风险是非常不利,有时甚至无从下手,有劲使不上。法律事务人员在和国外油气公司律师谈判项目合同的时候,经常会有这样的感受:对方律师对油气能源行业专业问题的认识甚至比我方代表团中的工程师还要深刻;在谈到责任分担等某些关键性问题的时候,我们的法律事务人员因为不懂或不熟悉油气能源行业专业知识,不知道对方律师在说什么,也就无从判断;即使法律事务人员和我方代表团中的工程师进行了沟通,有时也会因为彼此不明白对方要说什么而费尽周折。B、部分法律事务人员的法律(商务)专业外语水平还无法满足涉外法律事务业务的需要。他们一般能够运用外语完成正常交流沟通,但在法律(商务)专业外语方面还很欠缺。特别是,能够运用地道的法律(商务)专业外语起草、谈判项目合同的法律事务人员还非常少。
2、重大复杂项目法律事务
所谓“重大复杂项目”,是指那些项目标的额较大的,涉及公司经营战略利益且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海外收购、兼并、融资、重大工程等项目。这些项目一般较为复杂,法律问题和环节也较多,处理难度较大。
对于“重大复杂项目的法律事务”,国内石油公司首先是立足于公司内部法律部门处理。公司法律部门里拥有一批法律功底较好、工作时间较长、行业法律经验丰富的高级法律事务人员。他们是公司处理重大复杂项目法律事务的主要力量。
如果公司法律部门不能处理或没有时间、精力及时处理重大复杂项目法律事务,就会聘请外部律师事务所帮助公司法律部门处理。所聘请的外部律师事务所都是国际上知名的油气能源行业专业律师事务所。这些律师事务所一般都比较大,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外所”。之所以选择它们,是因为它们具有国内外一般律师事务所所不具有的特殊优势:
(1) 首先,这些律师事务所一般都在某些行业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知道客户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如何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它们长期从事这些行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和研究,拥有非常丰富的业界经验,拥有一大批专攻于这些行业领域的高级律师。比如,为国内石油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美国文森(V&E)律师事务所,总部设在美国石油城——得克萨斯州休斯顿市,在油气能源领域具有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在这些领域,一般律师事务所没有能力或难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 其次,这些律师事务所一贯服务于大型客户的重大复杂项目法律事务。
A通常,重大复杂项目法律服务是大型外所的强项。由于长期从事大型项目法律服务,这些律师事务所不断强化其专业性和业务垄断地位。
B大型外所在长期的项目法律服务中,运用其强大的客户或信息资源,开始提供“传递项目信息”、“协调斡旋”、“提供商机”等附加增值服务。也使得大型客户也乐于聘请大型外所提供法律服务。
C因为大型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收费较高,小型客户也不会聘请这样的外所。比如,美国文森(V&E)律师事务所实行按小时计费制,其合伙人的费用为600多美元/小时。
D重大复杂项目法律事务,作为高端法律服务的一种,给律师事务所带来很高的收入。如,某国际律师事务所为国内某石油公司标的额为6.15亿美元的“哈萨克斯坦北里海喀什干油田权益收购项目”进行法律服务,尽管项目交易没有成功,该国内石油公司还是为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前期法律尽职调查、合同起草和谈判等法律服务支付了近40多万美元。
(3) 这些律师事务所一般在世界各地设有分所或分支机构,拥有世界性的法律资源。大型外所在很多国家都有分所或分支机构,聘用东道国当地律师,组成其国际团队。A它们对东道国法律法规熟悉,可以直接处理东道国法律事务;不但如此,大型外所大多都与东道国政府和法律界关系良好,在处理东道国法律事务时具有很多便利。即使在东道国没有法律从业资质或无法执业,它们也可以通过东道国当地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间接为东道国客户提供法律服务。B如果需要处理跨地区、跨国家的法律事务,它们也可以充分、合理地调配和组织其国际性法律资源,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比如,英国安理律师事务所(A&O),在世界25个国家设有分所或分支机构,拥有430多名合伙人、4700多名各国律师。在为中石化就巴西CASCAV管道EPC大型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时,安理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负责和客户进行接洽和联络,主要由其新加坡和香港分所为客户提供法律分析、合同起草、谈判等法律服务。
(4) 这些律师事务所一般都带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理论研究性,对行业项目模式创新、东道国法律法规、政策等都具有一定的理论影响力。它们注重收集、整理和研究各国法律法规,拥有强大的法律数据库系统。由于经验丰富,它们也经常发表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对行业项目模式、东道国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评价、提出建议,对促进立法具有一定的意义。
(5) 这些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其他律师事务所不能比拟的优秀团队,人员素质和职业化程度很高。它们的律师大多来源于业界精英,经过认真挑选。由于具有良好的创新机制和制度安排,团队内竞争激烈。如果没有优秀的素质和能力,在这样的律师事务所里也是难以立足的。这些律所注重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对于具有潜质的年轻人,它们会送到世界各地培训、锻炼,或者资助他们深造,培养后续力量。
3、国内石油企业上游海外业务法律争议解决机构的选择
(1)总体上,大部分各种争议、纠纷都通过协商解决,不进行诉讼。
如前述(一)2中所阐述的,在国际油气资源领域,合作各方一方面不愿意因为争议而损害各自的商业形象和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大信任争议解决机构的能力和效率,加上争议解决成本(如飞行,争议机构费用,律所费用等)等的原因,所以都乐于通过协商解决其争议和纠纷。特别是对于那些在项目东道国发生的小型诉讼,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起见,一般都自行解决。
(2)争议解决机构的选择
不过,任何合同中都有争议解决条款,合作各方为防万一起见,也都会认真对待争议解决机构的选择问题。国内石油公司和其合作伙伴(国外石油公司)通常都在其争议解决条款中选择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这主要是因为:
A.中国国内的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中人员,一般对各类项目商务问题不是很熟悉,对石油行业法律问题更不熟悉,尤其是涉外石油合同不熟悉。自然无法合理、妥善解决海外石油项目法律纠纷。
B.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具有处理重大复杂项目法律纠纷和争议的能力,且多具有丰富的经验。
C.相对于国际诉讼而言,国际仲裁无论是在时间效率、成本、公平性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
综合来看,国内石油公司处理海外重大复杂项目法律事务及其纠纷,一般都选择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和国际知名仲裁机构,基本没有聘请和使用过国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不难推测,国内其他行业(如建筑、电力、IT、通讯等)的海外法律业务,也和油气能源行业有着某些相似之处。
这样看来,国内律师界已经失去一块相当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失去了很多高端法律服务业务。
二、形成上述局面的主要原因
形成上述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某些国内企业盲目崇洋媚外,片面认为“国外的和尚会念经”等。但我们也不得不正视一个现实:即目前国内严重缺乏能够优质、高效地处理行业涉外法律事务的高级法律从业人员;即使部分国内法律人员能够初步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水平也十分有限,无法满足国内行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我个人认为,这是造成上述局面的最主要的原因。
首先,国内的法律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对行业背景和知识不熟悉的缺点,达不到复合型人才的要求。行业法律业务是行业知识和法律问题的集成。处理行业法律业务,需要熟悉行业知识,否则根本辨别不出其中的法律问题,找不到问题点(issue),自然也就无从下手。对于一般性法律业务,国内律师有时还能结合一些行业常识进行处理;但对稍微复杂一些的行业法律业务,他们就处理不了了。
其次,国内法律从业人员大多外语水平不高。特别是对于国际商务、法律等专业外语的掌握,还相差很远。如果要达到能够用地道的商务、法律英语起草、谈判合同,就差得更多。根据实践经验,一个刚毕业的学生,即使具有良好法律和外语功底,还是需要花行一、两年时间才能看懂专业合同。
最后,国内法律从业人员不像外所律师那样具有全球性的法律资源,无法借助高水平国际团队,没有处理上述法律业务的其他渠道。这种情况也不利于国内律师在涉外法律业务上进行学习和提高。
总之,国内严重缺乏能够处理行业涉外法律事务的高级法律从业人员,涉外行业律师严重不足。很多时候我们的工程师不得不和国外石油公司的律师坐在对面进行谈判,这种情况既让我们感到十分尴尬,也让对方感到非常不解。
三、对国内法律就业情况的观察
国家培养法律学生,目的是为了让他们日后为国家、社会、公众处理和解决各行各业的法律问题。除了一部分法律人员专职处理刑事法律业务外,大部分法律人员都将投身民事、商事法律业务。各个工商行业就是民事、商事法律业务的主要领域,也是民事、商事法律服务最赚钱的部分。如果法律从业人员无法进入和占领这些领域,就失去了很大一块法律服务市场。近一段时间以来,从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数据来看,国内法律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不容乐观。笔者02年从法学院毕业,同学中已只剩下一少部分专职从事法律业务,大部分都已转行,如从事记者、编辑、公务员、教师、商业等工作。我个人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
首先,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就业容量是有限的,目前已经趋于饱和状态,大部分法律毕业生不可能进入司法机关。
第二,法律毕业生在律师事务所里举步维艰。一方面,由于前述的原因,国内法律毕业生对行业背景和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在进入律师事务所后不能马上上手处理各行各业的法律问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没有经验”),所以大部分都在国内、国外律师事务所做法律助理,承担翻译、整理文件等事务性工作,成为低级打工人员。另一方面,由于律所内部先天存在的竞争关系,资深一些了律师们也不愿意轻易把他们宝贵的行业经验和核心知识传授给这些刚入门的法律人员,使法律毕业生长期无法获得大的进步和提高,工作待遇等问题也就自然无法达到预期目标,造成人员流失。
第三、法律毕业生在其他单位里的就业情况也不理想。由于1、中国一直都有依靠行政指导、协调和人情关系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传统,2、法律毕业生自身缺乏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国内各种单位更倾向于依靠法律之外的其他手段解决实际问题。因而,单位普遍存在法律人员无用论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毕业生的就业。
第四,国内法律服务行业的考试和准入制度也存在明显缺陷,使得法律毕业生从事法律行业更加困难。由于国内法律教育和司法考试等法律考试之间存在培养目标、内容选择等不一致的问题,许多法律毕业生无法获得法律服务市场准入资格。而且,越是具有较高学历和研究水平的法律毕业生,越是困难。这种情况加剧了法律毕业生在就业上的困难。
总体上,在就业问题上,近年来法律毕业生有被边缘化的危险。
四、对法学教育改革的初步思考
(一)如何解决法律毕业生被边缘化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解决国内法律毕业生甚至法律业被边缘化的问题,归根到底需要依靠“法律服务市场的开发”和“法律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调整”。如果市场对法律服务有强劲的需求,法律毕业生就不愁出路。
那么,如何培育法律服务需求市场?靠谁来培育法律服务需求市场?我个人认为,不应该也不可能寄希望于国家“依法治国”等的强制性推广措施,这是因为:(1)表面上的和外部的力量无法解决市场内需的根本性问题;(2)即使强制使用法律途径,法律人员能否妥善处理各种实际问题,现在看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当前现实的选择是:从内部着手,依靠法律人员自身的改变、自身素质、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的提高,使得法律服务真正成为人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良好途径,树立法律服务的威信和形象,从而形成和扩大法律服务需求市场。通俗地说就是,“改变不了别人,就改变自己。有为才能有威”。当你有用的时候,别人就会用你。否则,别人就会通过其他渠道解决问题。
(二)对法学教育改革的初步思考
那么,法律毕业生如何改变和提高自己呢?一方面,固然要求法律毕业生自身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处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还要依靠法律院校对目前的法学教育方式和内容进行改革。我个人认为:当前法学教育至少要在下面三个方面进行改革。
1、 把法学教育的目标和重点从诉讼转移到非讼法律事务上来。
现在,国内大部分法律院校培养法律学生的目标都是希望学生毕业后能够打好官司。可是事实上,(1)纯司法诉讼法律事务的市场,容量是非常有限的;而非讼法律事务的市场巨大,非讼法律事务几乎伴随着国民经济的每个行业、每个环节和整个运行过程;(2)非讼法律事务比一般诉讼法律业务更为高级、复杂,更需要系统、深刻、辨证、严谨、全面的理论思考和实践,也是法律业务中真正赚钱的部分;(3)除了熟悉诉讼程序本身外,诉讼律师比非讼律师相比,没有太多其他优势;非讼律师比诉讼律师具有更为系统全面的思考能力,熟悉行业法律事务;能够处理好非讼法律事务的法律人员,由于具有比一般诉讼人员更清楚、全面的理论思考、分析和准备,在处理诉讼的时候也会做得更好,这点在重大复杂项目诉讼案件中表现地最为明显;(4)从国际项目法律事务的趋势来看,各行业的非讼律师在聘请诉讼律师为其诉讼业务打工。
另外,我们认为,非讼法律事务教育比诉讼法律教育更能锻炼和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考能力;在法律事务实践过程中,也更容易形成对立法、司法产生影响的理论思考。
培养具有更好思考能力的非讼法律人员,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主线。
2、 把单纯的法律教学转变为到法律与行业知识复合的教学,优化法律学生知识结构。
如前所述,国家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目的是为了让他们为国家、社会、公众处理和解决各行各业的法律问题。如果不了解这些行业,也就无从下手,官司也打不了。比如,处理石油石化行业法律问题,需要法学基本知识、石油行业知识(主要业务流程)、良好的思维能力这三方面的结合。
学校应该在给法律学生的教学内容中加入学生感兴趣的行业课程。比如,学校可以通过增设行业基础知识课程、开设行业知识讲座、聘请企业律师讲学、组织参观厂矿企业等多种形式拓展学生视野、加强学生对行业知识的认识。学生自己也可以通过各种各样方式,多涉猎一些自己感兴趣的行业,为自己未来的职业多积累资料和信息。
我们甚至可以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的做法,要求学生在攻读法律学位之前必须攻读过其他学科,不断提高法律学生的复合程度。
3、 在目标和内容上,把法律考试和法学教育培养结合起来,取得一致。
法律学生学习法律,目的是为了将来能够进行法律服务。如果法律考试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法学教育本身相脱节,会造成学过法律的科班生无法通过法律资格考试的尴尬局面。现在,在国内司法考试中大量存在着“法律专业毕业生考不过非专业学生,硕士考不过本科,博士考不过硕士”的现象。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本身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极端性,法律考试和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
(1)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的问题。现在的法学教育过多的强调了理论法学的学习,要求学生对法学理论做非常深入的学习和探讨,有时脱离实际情况片面进行形式逻辑的推演;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法律实务的教学,不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2)司法考试本身存在的问题。司法考试过分地强调了对法律法规法条的记忆,更加注重对法律法规形式上的考察,而缺乏对法学基本理论理解、分析和运用能力的考察。
我们不否认近些年来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对推动国内法治化进程、加快国家法制建设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但我们也不得不看到,目前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考试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应该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和创新。比如,对现在法学教育的教育目标、内容和方式进行调;对法律考试的考察重点和内容进行修正,甚至采取“不同种类律师不同考试内容”的方法等。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培养和选拔出能够真正解决实际问题的合格的法律从业和研究人员,服务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