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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从不久前我和一位北京的实习律师的一次闲聊谈起。毕业于一所著名法学院的她,是北京一个知名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虽然年纪轻轻,却已经能够每天出入CBD核心区域的写字楼,做着让大多数同龄的青年律师羡慕的涉外非诉业务。当我问起她未来的打算时,她几乎毫不犹豫地回答:“我觉得我可能过几年就会找几个人一块出去建个新所,自己做合伙人。” 这个回答让当时的我十分惊讶,不是惊讶于她勇于创业的魄力,而是惊讶于身处如此优越环境的她竟然也会有如此急功近利的想法。在我接触的中国青年律师里,有这种想法的人并不在少数,毕竟,在一个业绩平庸、收入也不稳定的事务所给别人打工远不如自己出去闯荡江湖来得刺激。但在我看来,对于一个身处几乎是中国最好的事务所的年轻律师而言,这就未必是一个好的选择了。因为,如果能够一直留在目前的事务所,那么二十年之后她很可能就是中国律师界的栋梁。于是,我很自然地问道:“那你为什么不想留在所里,以后做合伙人呢?最多也就是再熬六七年的时间吧?” 而这次她的回答更是不假思索,也更出乎我的意料:“你说的也太理想化了,在我们所工作七年之后才有资格成为合伙人,你看看那些二级合伙人能干什么?他们每年也就挣个三四十万,比在外边自己开所的人挣得少多了。然后再熬十年也许才能熬成一级合伙人,可是这十年在外边能挣多少钱啊?而且你看看现在这几个大所里的合伙人有几个是自己培养出来的?基本上都是从外边空降的,自己培养的连十分之一都没有。况且,再过几年还不知道这几个所还是不是最好的呢……” 我一下子明白了。的确,她说得很有道理,现在即使在中国最好的几个律师事务所,能够并且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本所合伙人的律师也并不多见,年轻律师的频繁跳槽现象几乎成了家常便饭。在相对而言业绩不那么突出的所里,这种急功近利的心态就更加严重。很多律师实习证刚刚拿到,就已经想着跳槽了。稍微能力强一点的,就会像这位实习律师一样,梦想着有一天能自己开所,不再受合伙人的“剥削”。同时,对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而言,选择合伙人的标准并不是律师的法律专业素质,而是这个人能不能给所里带来更多的业务,能不能自己养活自己,能不能养活这个事务所。在这种状况下,一个年轻律师怎么能够指望通过自己在所里几年的出色工作就自动“晋升”为合伙人呢? 于是,在适当的时候跳出去,似乎成了中国大多数青年律师唯一的选择。 然而这个看上去很合理的选择却让从事律师研究的我感到非常困惑,因为在国外的律师事务所里,青年律师的培养有着截然不同的方式。在英美国家的一些比较优秀的律师事务所里,一个年轻律师进事务所的前三四年是根本没有机会接触客户的,而必须踏踏实实地做着律师业务中最基础的案头工作。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诉业务,都是如此。对于这些事务所而言,这段时期的基础训练对每个律师日后的成长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一个律师一旦成了合伙人,就不再有时间也不再有机会来接受这样的法律基本功训练。只有当这些基础训练完成之后,律师才能逐渐开始接触客户,为事务所拓展业务。当这名律师在各方面的素养都达到了使事务所的绝大多数合伙人满意的程度的时候,他才会被提升为合伙人。而这通常是一个相对长期的过程,从实习律师到合伙人,也许要经过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那么,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在这样长期而艰苦的培养过程面前,为什么这些年轻律师还愿意一直留在事务所里,而不会选择另立门户?对中国的年轻律师而言,这或许是一件很难理解的事情,然而,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里的年轻律师而言,这个问题的答案却是显而易见的——我们愿意留下来,是因为事务所给了我们一个对未来的良好的预期。 的确,在许多国外的律师事务所里,从一个法学院毕业生进入事务所开始,他的面前就有一条很清晰的道路:在刚进入事务所的前几年,他不用每天想着如何开拓自己的业务,如何搞好和当事人、法院的关系,而只需要埋头钻研法律条文的应用,对法律文件的写作精益求精,因为他知道,只要做好了这些事情,他每年的收入就会逐级递增,几年之后他就会拥有接触客户的机会;在开始接触客户之后,他不用考虑这个客户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或者如何把合伙人的客户变成自己的,而只需要在工作中显示出足够的专业素质与创造性,使客户满意,因为他知道,只要他为事务所的业务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不辜负合伙人的期望,几年之后他就会拥有成为合伙人的机会;在终于如愿以偿成为了事务所的合伙人之后,他不用为提升自己在事务所里的地位费尽心机,或者嫉妒其他资历更老的合伙人的高额收入,而只需要努力拓展事务所的业务,为事务所带来更多的客户,创造更多的利润,因为他知道,他的收入会随着自己在所里的资历以及自己所处理的业务量的上升而不断上涨,十年或者十五年之后,他就会成为这个事务所的中流砥柱。正是这样一种对未来的稳定而有效的预期,使国外的青年律师不会像我们的青年律师那样急功近利,而长此以往,整个律师业也就少了几分浮躁与泡沫,使法律服务的整体水平稳步提高。 显而易见,这样一种预期的形成必须有其制度与理念等各个层面的保障。例如,事务所的运作模式不能是一种“个体户”式的各自为战,而应当更加强调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强调事务所管理与分配方式的制度化。此外,一个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是否能够对事务所的长期发展有足够的关怀,是否能够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有足够的重视,无疑也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这里提到的每个问题都值得用一篇文章甚至一本书的篇幅来探讨,在这样一篇短文里,也就无法详述了。 当然,在描绘这样一幅看上去很美的图景的时候,我也深深地感到了它与我国律师业现状之间的断裂。中国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才刚刚走过了第一个十年,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还远远没有确立,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也还没有脱离合伙人“各食其利”(you eat what you kill)的经营模式。在这种状况下,我们有几个律师事务所能够为青年律师的未来提供这样的一种预期呢? 在我和那位实习律师的闲聊即将结束的时候,她有些茫然地对我重复了先前的那句话:“你说的这些东西实在是太理想化了。”我想,这或许也是看到这篇文字的大多数青年律师的感觉吧。于是我告诉她,我说这些并不是试图改变她对她自己未来发展的选择,而只是希望她在毫不犹豫地走向那条似乎是唯一的道路之前,能够想到,通向终点的其实还有另一条道路,虽然现在这条路上荆棘遍布。这样,或许在若干年后,当她成为合伙人的时候,她会给她手下的年轻律师们提供这样一条道路,至少,能够让这条道路的终点不再显得那么遥遥无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