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入世后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开放

作者: 方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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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所取得的成就在这二十年来已为世人瞩目,根据官方统计,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伴随着这股投资热,国外跨国公司进入中国也带来了许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后者则致力于为其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早在1992年,第一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就已经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截至到2002年,已经有96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37家香港律师事务所获准在中国职业,并且仍然有很多焦急等待获准的外国律所在司法部的批准名单上。

  根据GATS规则和中国人世承诺,中国将在入世一年后逐步开放其法律服务业。中国还同时承诺取消一些对于外资所的各种限制。如果说20O1年的头条法律新闻是中国的入世,那么今年年初的焦点则是中国法律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伴随着这个利好消息,外国律师事务所发展中国业务的热情被激发起来了。欧美大所的美好前景似乎就在眼前,但这个“美好前景”的程度和来临时间还尚未明朗。

  本文旨在回顾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历史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的现状,并对未来中国法律服务业的未来作一点讨论。

一、GATS与法律服务业的开放

  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经过激烈争论,达成妥协,将服务贸易列入乌拉圭谈判议程,并最终于1993年12月15日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Service,GATS)。GATS确立了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逐步开放政策(Progressive liberalization)。根据WTO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法律服务属于第一大类商业服务中的专业服务,受GATS调整。GATS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服务贸易定义的第三种形式是“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即商业存在。在法律服务开放中,即要求成员方开放市场,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本国设立分所或者办事处。此外,GATS还要求成员方逐步开放本国律师业市场,认可外国律师资格,允许外国律师在经过合理及公平测试后从事本国法律执业等。因此,GATS对于一国的法律服务业将产生巨大影响。

二、我国法律服务业开放的历史

  我国自1992年7月开始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广州、海口和深圳,后扩大至19个城市。截止到今年4月,司法部已批准来自16个国家的103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28家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深圳、海口、青岛、大连、苏州、福州和成都11个城市设立办事处,提供境外和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为此,我国先后于1992年5月26日制订了《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993年1月12日《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的通知》,1997年10月17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香港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主在期限延期手续的通知》,1998年07月03日《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联合申请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批复》,2001年12月22日《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此外,我国的《律师协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也有一些针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代表处的规定。

  由于中国在2OO1年底加入WTO,中国承诺在入世一年后将加快开放本国法律服务市场。因此,中国在2002年1月1日起将施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司法部也相应的制订了《司法部关于执行政〈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但是事实上,早在中国司法部1992年试点之前,外国律师事务所就已经在中国活跃地开展了业务活动。为了结合吸引外资的需要,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默认外国律师事务所以设立咨询公司的方式在中国开展业务。早在1989年,就有二十多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设立了咨询公司。此外,外国律所还通过向中国派遣常驻律师的方式在中国保持商业存在。如果浏览这些外国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的介绍,他们往往宣称已经在中国有20多年的业务活动。

三、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开放程度和限制

  由上所述,经过十多年的开放与发展,已经有一大批外国律师事务所和香港律所在中国设立了办事处。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已经比较高了,随着中国的入世,这个市场将会进一步向世界开放。

  由于法律服务业具有专属性与地域性的特点,且与国家司法管辖权密切相关,因此各国往往通过立法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外国律师进入本国的法律服务业市场。我国也将一国的律师制度看成一国主权的部分,在改革开放前还将律师看作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法律服务业开放的同时也作了很多的限制。此外,由于中国的律师业刚刚起步,还远远不能和国外的大所进行竞争,因此限制外资所,保护本国所也是政府在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同时需要考虑的。我国限制本国法律服务业开放的措施主要有:

  (一)市场准入的限制

  无论是已经失效的《暂行规定》还是新的《管理条例》,都对于外资所入进中国市场的准入作了严格的规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资所在中国开业必须获得中国司法部的批准,以咨询公司为名义的法律服务是被禁止的。需要注意的是,获得在中国批准是非常难得的,其过程竞争异常激烈。例如,早在1993年,中国政府宣布将不会批准超过40家的外资所,而当时要求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所有数百家之多。虽然到目前获准的外资所已经超过这个数字的三倍,但更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将眼光瞄准了中国。

  (二)地理限制

  即使获得上述的批准,外国律师事务所还必须在中国政府指定的19个城市中选择一个作为其代表处的驻在地。当然,在实践操作中,绝大部分外资所将他们的代表处远在了北京或上海。作为中国的政治中心,首都北京的地理位置方便这些代表处与政府的沟通,而上海的代表处则可能有更多的商业便利。因此,同时在两地开设代表处对外资所将是非常有利的。但是直到2003年1月8日之,才有11家外资所被允许同时开设两个办事处。

  (三)执业范围的限制

  由于从事中国法律事务被认为是中国的主权范围,外资所的这类业务是被禁止的。根据《管理条例》的规定,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五种活动: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四)禁止雇佣中国执业律师

  《管理条例》第16条禁止外国律师事务所雇佣当地律师。由于外资所不能从事中国法律事务,因此,禁止其雇佣中国执业律师并出具中国法律文件也是情理之中。此外,上述限制也有助于减少外资所利用高薪来与中国律所争夺人才,从而减少原本就短缺的高层次人才流失,因为根据报道,中国目前只有2000名律师可以熟练使用中英文为工作语言。由于上述限制,那些受雇于外资所的中国律师都不再保留律师执照。

  (五)对于代表处的首席代表的限制

  除了上述的限制,《管理条理》还对于代表处的首席代表的资格等作了不少限制。如第18和19条就规定,首代不能兼任两个以上的代表处。首席代表还必须每年在中国居住不少于6个月的时间,否则第二年将不能在中国注册执业。

  上述的限制措施,再现间断的情况下,有其合理性,但其中也存在一些不当之出,因此在今后还需要逐渐加以完善。

四、外资所的法律规避

  上交所述,外资所在中国执业过程中受到很多的管理和限制。但是在现实中,这些限制有不少被他们合法或非法的规避了。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当然不希望自己的法律被别人给“绕”过去。因此探讨一下这些外资所的规避方式,对于我们加强政府管理,从而使法律服务业有序的开放,并持续健康地发展。

  如上所述的地理限制,往往被外资所通过设立另外一个由律师提供支持的咨询公司而得到规避。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所Baker&Mackenzie在上海第二个代表处被允许之前就通过在上海设立B&M咨询(中国)来规避地理限制。还有一些外资所通过其关联律所在华设立代表处从而达到在中国拥有两个以上代表处。例如英国所Linklaters在上海有一个代表处,同时又通过其加盟所De Brauw在北京的代表处而间接在中国拥有两个代表处。更有一些外资所在尚未获得中国司法部的批准之前就派遣律师来华开展业务。

  由于中国与香港的特殊的政治、经济关系,香港律师事务所在进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时受到了比来自其他国家律所更好的照顾。这一点可以从一个数字中就可以看出,即香港有超过37家律所已经获准进入中国。此外在1993年,香港居民甚至被允许参加中国律师资格考试。2000年9月2日在香港举行的“中国加入世贸后,香港与内地律师合作发展的前景研讨会”上,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先生表示,“内地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向香港开放。”由此可见,香港律所在今后还将享受一些便利和优惠。

  正是基于大陆政府对于香港律所的优惠政策,许多外国律师事务所纷纷将目标瞄准了香港律所。香港的法律服务市场较为开放,因此许多外资所将香港所作为兼并对象,然后利用兼并后的香港律所在中国内地开设代表处。美国的Paul Hasting就是通过这种途径进入中国市场的。还有一些外国所通过在香港兼并的律所在中国开设出了多家代表处。

  上述的外资所规避中国法规的方法只是极小一部分,而且大多是通过外文资料才能发掘的,现实中还有更多类似的规避手段。

五、中国的入世承诺和履行情况

  在1999年11月15日签署的中美关于中国入世的协议中,中国承诺一系列对于外资所在中国执业的限制,包括有:取消对于外资所数量和地理限制;放松对于外资所首席代表的执业年限要求;允许外资所代表处通过合同方式与中资所达成合作方式。这些构成了中国入世对于法律服务业开放的承诺。

  根据上述中国入世承诺,中国在立法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如制订了在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司法部也相应的制订了《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共有6章35条,组成了现行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体制。它在第二、三章详细规定了外资所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四、五则分别规定了政府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随着中国入世一年已过,中国已经在法律开放中做了很多努力。除了在立法方面的工作,我国在2003年1月8日批准了11个外资所在中国境内开设了第二家代表处。同时,对于代表处首席代表的最低执业年限也从5年放松到3年。此外,中国证监会也取消了给中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外资所的资格要求。

  这些对外资所限制的取消极大的促进了中国法律服务业的开放和国际化,也体现了中国政府能遵守人世承诺。

六、中国法律服务业开放的前景和展望

  随着中国入世后的中国政府主观上积极履行入世义务,中国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法律服务业,将会越来越开放,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入世一年以来,中国已经逐步地开放了银行、保险等服务领域,法律服务业也在年初有了很大的开放步骤。随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日趋频繁,提供多元化法律服务在客观上要求法律服务市场开放。因此对于外资所来说,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开放前景是十分美好的。

  当然,有序、合理的开放中国法律服务业,对于中国的律所和律师来说,也是一个发展、完善自己的机遇。中国的律师业可以通过与国外律师加强交流,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同时,中国律师可以积极发挥本土的语言、文化优势,在本国市场上占据有利地位,还可以在此开放过程中加快自身的国际化发展。

  但是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到底会开放到哪一程度?又会如何有序地开放呢?如何才能在开放中保护好本国的律师业呢?当外国律师看到加入WTO后中国开始允许外国人参加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考试而要求中国也开放外国人参加中国的司法考试时,我认为,这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还不现实。这是因为东西方巨大的法律体系差异以及我国政府认为律师业是一国司法主权的内容。同样,外国律所在短期内也不会被允许从事中国法律事务,虽然他们事实上每天都(非法地)在处理中国法律事务。

  在接下来的开放进程中,最有可能的步骤是开放中国律所同外国所的合作范围。我们注意到,新的《管理条例》第一次明确了外资所可以和中国律所通过合同确立长期合作关系。目前业界也普遍在讨论开放中外合资律师事务所的可能性,考虑到中国早已经开放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中国所的合并,这个方案并不是没有可能。而且通过限制外国律师在合资所的地位,并规定任何涉及中国法律事务的文件都必须有中国律师签署,就可以在开放的同时,避免本国的律师受到冲击。但是,无论无何,开放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律师业要发展,不能只依靠政府保护,律师界加强自己的修养,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才是关键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环境也大为改善,法律服务市场也随之蓬勃发展。据业内人士估算,2000年全国律师法律业务总收入大约在83亿人民币左右,一个中等省份的律师业务总收入大约在2-3亿人民币。北京、上海律师业务总收入明显高于其它地区,北京市律师2000年业务收入为10多亿人民币,上海市律师1999年业务收入8.3亿人民币。根据统计,我国已经有9000个律师事务所和110000律师,即平均每个律师事务所拥有12名律师。这根本无法与美英等国大型律师事务所相比,比如英国的Freshfields与德国的一家律所合并后,律师总数达到2400人,如此大的规模对于中国的律所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加入WTO,对于中国的律所来说,机遇的同时更是巨大的挑战。对于政府而言,做好有序、渐进的开放工作,对于保护本国的律师业也有深远意义。从这一点而言,积极研究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开放问题并提出对策是法律服务人员的一个急迫而重要的问题。

  【作者介绍】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注释与参考文献

  这些律所包括了高特兄弟(USA).Adams(France),Denton Hall (England), Lovell White Durrant(England),Licasiri&Co (Hong Kong) 等八家的律所。See:Richard Qiang Guo:Piercing the Veil of China's Legal Market: Will GATS Make China More Accessible for U.S. Law Firms? at 13 Ind.Int’l &Comp. L.Rev.147.

  如英国夏礼文律师事务所的上海办事处是1999年获得批准成立的,但是其对外的介绍是“该所已经在中国有二十多年的业务历史”。多见Brochure of Holman Fenwick&Willan(Shanghai Office).

  上述做法据说是为了使首代能处于中国的税法管辖,因此受到外国当事人的批评。

  李萍.WTO与我国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相关问题研究[N].http://www.wtolaw.gov.cn2002-04-29 12:06:51中国律师网.

  See:Richad Qiang Guo:Piercing the Veil of China’s Legal Market:Will GATS Make China More Accessible for U.S.Law Firms? at 13Ind.Int’l&Comp.L.Rev.147.

  孙南申.法律服务业市场开放中的问题与对策[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8,(4):147.

  See:Richard Qiang Guo:Piercing the Veil of China’s Legal Market:Will GATS Make China More Accessible for U.S.Law Firms? at 13 Ind.Int’l&Comp.L.Rev.147.

  司法部:十一家外国律师事务所被允许设立第二家代表处[N].法制日报,2003-1-9.

  法律服务业开放有了新规范洋律师只可接五种业务[N].http://news.cn.tom.com2001-12-28.

  See:Doors Widen to the West:China’s Entry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ill Ease Some Restrictions on Foreign Law Firms,page 229 on Washington University Journal of Law & Policy(2001.7).

  See:Linklaters and Clifford Chance get China approvals-Finance Asia.com,Friday 28 February 2003.

  WTO与我国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相关问题研究[N].www.wtolaw.gov.cn2002-04-29 12:06:t1中国律师网.

  CSRC scraps outdated rules; By streamlining procedures, the market regulator is bringing China's securities industry closer to world standards,on 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December 26,2002.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理(第15条第四款):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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