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5月15日消息:日前,记者从上海市律师协会获悉,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在业务活动中违法执业情况严重,在诸多方面均涉及违反我国的法律和法规,严重侵犯了我国的法律尊严、司法独立和经济安全。
截止到2005年,境外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处已达98家,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82家,香港律师事务所16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与中国法律相关的事务,但是不少驻沪代表处在以下几个方面都严重违反了规定。
首先,大量聘用具有中国律师资格甚至律师执照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按规定,只有在境外已执业满两年的外国律师代表才能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外国律师事务所凭借其资金优势,大量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构成了对中国律师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其次,外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大量地公开地进行明显属于中国法律服务的非诉讼业务,包括适用中国法律的合同文本的起草、解释;通过书面、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提供中国法律的解释、意见和咨询;直接参加适用中国法律的相关投资、兼并等项目的谈判。三、外国律师事务所已经直接开始向当事人提供中国境内的项目调查、目标公司调查等服务,也就是法律界通常称的“尽职调查”或“审慎调查”。四、外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实际从事中国境内的诉讼和仲裁业务,实际控制诉讼的整个业务流程,如调查、取证、提供法律意见等,仅仅是在出庭的环节上不得不使用中国律师。五、代表委托人向中国政府机关办理登记、变更、申请、备案手续以及其他手续。六、某些外国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改头换面,通过设立或实际控制中国律师事务所,并以合伙人或顾问的身份从事中国法律服务。七、由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服务的大量收入来源于跨国公司,并借此之便将大量收入截流境外,从而逃避中国的税收和外汇管制。据了解,许多代表处实际所开账单金额远远高于在中国报税的收入额,逃税情况非常严重。
记者随后采访了市司法局,据相关人员介绍,在沪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违法、违规的现象已经引起市司法局的高度重视,目前正在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WTO协议,并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对此作进一步的调查,一旦事情调查完毕将会进行通报。
申请人承担执行风险
今天起至5月31日,本市法院将开展集中执行活动。记者先就当事人如何申请执行等相关事宜进行了一番采访。
对抗执行将被追究刑责
历经一审二审,等到了法院的公正判决,但对方却对判决置若罔闻。无奈,只好再上法院递交执行申请……
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执行是指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对那些藐视法律、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采取罚款、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执行案件受理范围
执行案件的受理范围是(1)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书;(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执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须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申请执行人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情况并附相应的材料;在限期内无法提供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费由立案庭通知申请执行人缴交,执行完毕后由被执行人付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法院告知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情况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
不过,并不是每起执行案件都能按时顺利执结,关键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有关诉讼风险和经济风险是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的。执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法院告知执行情况和未执行完毕的原因。
申请执行有时间期限
特别要提醒的是,申请执行有时间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六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来源:劳动报 选稿:实习生 吴月霞 作者:吴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