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上诉人AA为了将一半属于自己的临水土地卖给他人,对所属土地的位置进行了一次准确测量。然而,测量结果出人意外:其地契所依据的前次测量存在错误,在于邻居相连的每一单位土地上都有50英寸的误差,也就是说标明在地契上的这些单位的土地,实际上应归其邻居所有。而上诉人BB有一套房屋却位于被上诉人AA地契所标注的土地上,于是AA起诉要求恢复行使地契上的土地权利。BB提出主张,认为长期占有该房屋已经构成了自己的一项新权利。AA提出反驳,BB在时间上不符合先占时效,理由是该房屋仅仅是避暑别墅,不能构成连续占有。而且,这种连续占有不因为地契有误而构成一种“默示”。法庭判决AA胜诉,BB因此上诉。
问题:1.仅仅因为这套房屋是避暑别墅就能使时效先占的主张败诉吗?2.对于相邻的有契约记载的土地,如果认为自己是合法拥有者而占有该土地,那么能不能形成对该土地时效先占呢?
裁决:1.不能。对于连续占有的构成,只要占有财产的时间与该财产的一般用途相一致即可。2.能。如果一个相邻的土地,其上存在几个连续的真实交易,且有契约记载,持续被占有超过法令规定的诉讼时效,并且有充分的占有默示,那么这就构成了时效先占。
分析:1.法庭充认为连续占有规则并不是要求绝对精确的连续,而是只要该土地在一年中能够使用的期间被占有,这就足够了。2.“默示”要求有意排除交易链中的无关方,以避免使原所有人权利无效,并且表明在此种情况下的不实之处。每一个土地现持有者都是前持有者的正当购买人。此外,如果有人主张地契记载之外的土地,默示成立的话,那么对于地契记载的相邻土地,默示也应当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