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时代:内外资公司实务操作的机遇与挑战

新闻动态 > 学院动态

2024-04-18

课程前言

在不断变化的法律政策和商业环境中,了解并适应最新的法律法规,对于每一位企业家和法律从业者来说都至关重要。我们荣幸地推出新公司法实务系列课程,旨在深入解析新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和实际影响,协助企业在新的法律环境中稳步前行。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公司法》(2023年修订)”),除此前对相对有限的条款进行局部修正以外,本次修订为自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来进行的第二次全面修订。

《公司法》(2023年修订)从完善认缴登记制度、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压实董监高职责等多个范畴,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了若干调整。同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的实施条例,该法规定的5年过渡期亦即将届满。

总体而言,本次《公司法》的修订对内外资公司同等适用,只是不同背景的公司在惯有操作上略有不同;结合我们在外商投资领域的相关经验,就外资公司在新公司法背景下最需关注的几大问题进行概括性梳理,并进行简要评析以及提出相应实务建议。

本课程围绕公司运营中的法律实务问题展开,深入讲解新公司法将如何影响公司运营,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实务操作演练等形式,让您不仅能够理解新公司法的文字条款,更能洞察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掌握应对策略。

注:本次课程内容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

课程亮点

深入浅出的课程内容,无论您是法律新手还是经验丰富的从业者,都能轻松掌握关键知识点。

行业领先的律师团队授课,带您领略法律实务的前沿动态。

实战案例分析,结合最新的法律变动,让您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灵活应用。

在这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时代,合规经营不仅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更是竞争优势的来源。加入我们的新公司法课程,让我们一起探索法律的力量,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

国浩律师团队

廖理琳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合伙人。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博士,北京大学历史学学士及硕士。廖律师曾任职于中伦律师事务所与美国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具有丰富法律项目服务经验。2022年廖律师入选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并担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日本分校客座教授。

廖律师主要从事境内外企业并购及投融资业务,产业领域集中于硬科技创业、算法治理、中美出口管制等领域,为多个科技创业公司、大健康领域创业公司的投融资和公司治理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曾为多个大型涉外客户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了解公司的股权搭建、日常运营、合规要求、投资并购、危机解决等事项。

郭敬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郭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主要从事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投资与并购、公司运营、资本市场的法律业务。郭律师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与证券从业资格。执业前,郭律师就职于央企下属房地产公司处理法律事务工作。

在房地产与收并购领域,郭律师曾为国寿嘉园、首旅副中心、葛洲坝、凯德集团、北京大熊猫公园、太平洋保险、金茂地产、太古地产、国管局下属东区公司、韩国翰昂、银泰置业、鼎峰地产、首农发展、首金资本、燕莎商城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在多项住宅、商业、养老、能源、化工、娱乐房地产之并购、重组、处置、股权投资、合作开发、物业运营等项目提供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交易文件审阅等方面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在公司运营领域,郭律师除为上述涉房类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外,还为新京报社、保利石、密苑云顶、嘉德拍卖等涉及传媒、文化、娱乐领域的优质机构及企业提供机构运营、合规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在资本市场领域,郭律师也曾为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等法律服务;在建设工程项目领域,郭律师曾为多家商办综合体项目提供招标、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类业务提供合同起草、文件审核、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

何可欣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香港中文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英语双学士。何律师具有13年以上律所诉讼及非诉法律工作经验,主要从事跨境投资与并购、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知识产权的法律业务,具有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师)职称、证券从业资格及基金从业资格专业资质。

在跨境投资并购领域,何律师曾为大型的央企、国企、外企在中国、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土耳其的投资并购项目提供包括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中英文交易文件起草和谈判等专项法律服务,为大型跨国企业处置中国境内资产(包括员工安置)提供综合法律服务。

在房地产领域,何律师曾为远洋地产、金茂地产、太古地产、世茂地产、和昌地产、香港置地、中瑞鼎峰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在多项住宅、商业房地产之并购、股权投资等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何律师尤其专注于商业地产运营方面的法律服务,为三里屯太古里、成都太古里、北京颐堤港、王府中环、凯德Mall、燕莎友谊商城等多个知名商业地产项目提供包括日常运营、诉讼服务、知识产权、危机公关等综合法律服务。

张超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张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主要从事投资与并购、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公司运营、建设工程与房地产、资本市场的法律业务。

在私募资金、保险及资管领域,张律师曾为中银信达、光大金控、中邮资产、中信出版、普洛斯、东方藏山、赢臻基金、远致投资等多家投资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就基金搭建、基金运作及投后管理中所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为多只私募基金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包含协助客户完成相应尽职调查、法律文件的起草及审阅、运作风险防控等工作。为中国人寿、泰康集团、华安资产、新华富时、银河资产、恒泰证券等保险或资产管理机构在保险资金运用、债权投资计划等险资投资方面,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产品设立、运作等方面提供尽职调查、产品结构合规论证、交易文本审查、存续合同风险梳理、不良资产处置等法律服务。

在房地产领域, 张律师曾为泰康资产、金茂地产、太古地产、世纪金源、鼎峰基金、和昌地产、银泰地产、中国人寿等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在多项住宅、商业、养老、物流房地产之并购、重组、股权投资、物业运营等项目提供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交易文件审阅等方面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在公司运营及常年法律顾问领域,张律师曾为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民营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新《公司法》时代:内外资公司实务操作的机遇与挑战

01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及实操建议

一、修改背景及治理结构调整总览

1、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2、公司治理的现状

3、改革的必要性

二、内部治理结构中各版块主要调整内容解析

1、法定代表人

(1)人选范围扩大

(2)法定代表人的辞任

(3)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

2、股东会

(1)股东会职权范围

(2)明确股东会一般决议事项的表决比例

3、董事会

(1)董事会职权范围

(2)设置职工董事要求

(3)完善董事会的出席和表决机制

(4)公司决议瑕疵

(5)新增审计委员会制度

(6)董事辞任

(7)新增无因解除董事职务

(8)一名董事

4、监事会

(1)调整背景:实操中监事会实际作用和意义有限,常见沦为虚职

(2)主要调整

5、经理

(1)调整背景

(2)主要调整

6、实际控制人

(1)调整背景:公司治理法律设计与现实脱节

(2)新公司法对控股股东法律规制的突破

三、总结及整体性建议

1、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治理结构

2、完善决策事项范围及决策层级

3、谨慎对待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4、考虑是否个性化设置经理职权

5、审视章程是否需进行完善

02
股东权利及义务——以小股东为视角

一、现状概述

1、引言

二、修改内容以及解读

1、禁止权利滥用条款

2、知情权条款

3、利润分配条款

4、权利救济条款

5、股东回购请求权条款

6、股东失权条款

三、整体评析

1、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深化探索

2、为大股东控制、运营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未决事项有待后续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予以细化

03
公司资本制度

一、限期认缴制度解析

1、词义辨析

2、立法沿革

3、关联制度

4、过渡期安排

二、出资类型

1、公司法23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减资制度

1、公司法18版第177条vs公司法23版第224条

2、夏某某诉呢绒公司、狄某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3、公司法23版第225条

4、一般减资vs简易减资

5、等比例减资情形下的表决比例

6、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7、全体债权人——专门告知对象,不能简单以公告形式替代

8、公司法23版第226条

9、公司法18版第204条vs公司法23版第255条

04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之责任、风险及应对

一、新《公司法》语境下的董监高

1、新公司法对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完善

2、新增实质董事制度

3、监事制度的变革

二、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责任和义务

1、董监高之信义义务

2、董监高责任之扩张

(1)对监事忠实义务提高至与董事、高管相当

3、新制度/责任解读

(1)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2)财务资助制度

(3)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的义务

(4)利益冲突机制革新-关联交易限制

三、董监高责任风险之应对

1、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1)董事责任险概况

(2)董责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3) 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范围

2、公司层面应对

(1)规范治理

3、董监高个人层面之应对

(1)针对核实和催缴出资义务

(2)针对违法违规分红或减资的责任

(3)针对防范股东抽逃出资的义务

(4)针对董事会决议瑕疵赔偿责任

(5)针对董事高管故意或重大过错履职致人损害的责任

(6)针对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7)针对受控损害公司利益责任

报名咨询

409462648
010 - 82191596
info@lawspirit.com

试听申请区

  • 姓名
  • 电话
  • E-mail
  • 试听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