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可菠萝

法律英语 > 学员感言

2014-03-29

首先,介绍下俺自己,本科外语,在读法律硕士,现在北京某外国律师。因对法律和英语的热爱,曾在小胡的Lawspirit网站的法律英语版块作过斑竹,后来,该版因某种原因封闭,偶就漂泊于ONLINE的与法律英语有关的网站论坛

作法律英语的斑竹。在令人怀念的Lawspirit的日子里,偶结识了许多志同道合的朋友,现在有的还经常联络,不得不感谢网络。相对于法律英语学习本身,其间结识的朋友就更弥足珍贵了。小胡告诉我Lawspirit开了Blog就迫不及待地赶来了,某种意义上讲是一次回归,毕竟离开Lawspirit的法律英语论坛已经很久,现在,Lawspirit开了blog,偶又可以畅想当年那金戈铁马的光辉岁月了,甚喜甚喜。

东拉西扯的说了不少,谈个严肃的话题。法律英语(legal English)这个称谓一直饱受争议,详见下文:

“法律英语”这四个汉字的英文翻译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 很多人赞同“legal English”的译法,比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何家弘教授在其《法律英语》一书中就将“法律英语”翻译为“legal English”。但这遭到了许多人反对,比如美国加洲大学洛杉矶著名法学教授大卫·梅林可夫就撰文公开反对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英语教授陈庆柏也赞同大卫·梅林可夫教授的见解。他们认为,“Legal”这个词常含有“合法”(Lawful)的意思,结果,“legal English”很可能被误解为“合法英语”(Lawful English)了。他们建议,把“法律英语”翻译为“the English Language of law”或简称为“the Language of law”。我也赞同这一见解,并赞同这一译法,但也认为语言现象会不断发展的,如果“legal English”的译法得到普遍使用或认同,得到约定俗成,还是应该尊重现状。毕竟,“legal English”的译法虽然细究起来有时会令人迷惑,但还是比较简练的。 
偶是部分同意罗刚的,只是对“legal English有时会令人迷惑”, 反而大惑不解呢。君不见legal forms (法律文书),legal drafting(法律文书起草), legal papers(法律文件),legal counsel (法律顾问)等用语的大量存在和使用吗?再者语法者,先有语而后有法,约定俗成的也是语法的一部分。况且现有“legal”一词的多义性也足以支持legal English的表达而不至于非令人误解为什么合法的英语了呢。

不管怎么翻译或称呼法律英语,偶会一直努力与志同道和的各位GGJJDDMM一起致力于这方面的学习。We care, we sh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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