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纠纷存在于施工、价款结算和支付过程中,在实务中以房抵款作为常见的抵债方式之一,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伴随着以房抵款应用的增加,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加。作为一种消灭债权债务的方式,以房抵款存在哪些风险?面对这些风险该采取何种防范措施来加以解决?
智策法商团队创始人、"红律说法"视频号主理人、福建省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委员会委员、福建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三明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总包之声创作人、三人行云课堂嘉宾主持、《中小企业合规评价认证标准》起草人、参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履约管理实》
(一)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
(二)新旧债的关系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二)九民纪要中关于以物抵债的规定
(三)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四)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五)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六)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是否有效
(二)建设工程款以物抵债非因本人过错未办理登记,是否取得所有权
(三)以物抵债协议能否对抗金钱之债的执行,以物抵债裁定能否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四)针对有抵押权的房产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并实际占有,是否有排除执行的权利
(五)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非集体组织成员不能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受让该集体组织宅基地上的房屋
(七)债务人破产时,如何保护债权人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八)依据经过公证的以房抵债协议而不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一)以在建的商品房、车位、店面等直接抵债
(二)以已经建成,但尚未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房产等直接抵债
(三)抵债时并不明确具体的买受人,按指示抵债
(四)申请执行人请求按保留价抵债,由法院出具裁定书
(五)经法院审查后,直接裁定抵债。
(六)第三人代为抵债
1.作为债务人一方应当注意的问题
2.作为债权人一方应当注意的问题
3.作为代债务人履行的第三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4.连环抵债方应注意的问题
5.购买抵债房产的买受人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