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集资类型的集资诈骗犯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日益增多,冯卓成律师结合案件相关情况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体、数额等法律认定上的问题,提出了辩护的观点与心得,以希更好的掌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类型案件的辩护要点和策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辩护工作能力的提升。
案例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终字第00303号郭某甲、周某甲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基本案情
2.争议焦点
3.裁判要旨
案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刑初字第514号孙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基本案情
2.争议焦点
3.裁判要旨
(一)审计报告有关问题
(二)预扣利息计算问题
案例三: 案例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新01刑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某某,新疆鑫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人姜某某,新疆鑫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基本案情
2.争议焦点
3.裁判要旨
(三)重复投资的问题
(四)返还投资款的问题
(五) 非吸的行为人自己投入的钱以及近亲属和亲友投入的钱是否应计算在非吸总额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