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谈谈对票据法第53条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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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1

课程介绍

票据法领域专家、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施天佑律师通过案例入手,结合法律规讲解了对票据法第53条的正确理解,并对案例的判决做出分析,指出错误的普遍性。

《谈谈对票据法第53条的正确理解》提纲

01
一个案例:深圳B公司与哈尔滨C2公司、北京A公司、哈尔滨C1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
02
法律规定
03
对票据法第53条的正确理解

(一)二审法院的理解

(二)笔者认为的正确理解

04
案例分析

(一)该案判决错误

(二)错误分析

1.案涉票据的“6个月期限”

2.案涉票据的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3.证据证明

4.持票人的追索权

5.提示付款是持票人的法定义务

6.《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05
错误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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